單位名稱: | 丹寨縣國土資源局 |
網站名稱: | 丹寨縣國土資源局更新時間:2024/10/25 22:07:50 |
相近名稱: | 黔東南州丹寨縣國土資源局,丹寨縣國土局,丹寨國土局 |
網址URL: | 丹寨縣國土資源局 |
辦公地址: | 貴州省黔東南州丹寨縣 (郵編:557500) |
電話傳真: | 0855-3611241 |
電子郵箱: | dzgt#21cn.com(發電子郵件時請將#改為@) |
服務QQ: | [ 暫無丹寨縣國土資源局的QQ號碼 ] |
網站備案: | 黔ICP備12000928號 |
相關簡介: | 根據《中共黔東南州委辦公室黔東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丹寨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東南黨辦發〔2010〕30號)、《中共丹寨縣委丹寨縣人民政府〈丹寨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丹黨發〔2010〕30號)文件精神,設立丹寨縣國土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采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災害防治、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擬定并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災害防治、測繪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 (二)貫徹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政策,參與經濟宏觀調控。控制全縣建設用地總量、土地供應結構及礦權總量、礦產資源供應結構,組織資源要素市場分析,研究制定產業和區域的供地政策、礦權設置政策。 (三)根據省級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本縣國土資源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礦產資源規劃、測繪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審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測繪規劃;參與審查報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鄉鎮、區域總體規劃、參與重點項目審查。 (四)強化對本行政區域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耕地保護的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嚴格保護資源,直接查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統籌協調本縣內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和礦產資源秩序治理整頓工作,依法保護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礦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礦產權屬和地質災害糾紛;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行政復議的應訴工作。 (五)貫徹執行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的保護和耕地開發利用政策;組織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加強對建設項目統一征地和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管理;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和土地開發整理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和指導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 (六)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籍工作;組織擬定全縣地籍工作政策和技術規范,擬定全縣地籍工作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城鄉地籍調查、土地利用變更調查;負責縣轄區土地權屬初始、變更、抵押、注銷登記、確權發證和土地權屬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地籍統計匯總及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組織全縣土地證書查驗。 (七)貫徹執行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處置、地價評估和政策收購等行為的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指導城鎮基準地價評估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統一管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建立和監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場。 (八)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依法進行采礦審批、登記、發證和采礦權轉讓的審核;負責劃定礦區范圍,審查開采方案,審核采礦權評估結果;負責礦產資源保護項目的立項審批和監督實施,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和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采礦權人的監督檢查,依法征收礦山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 (九)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地質環境規劃、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及預警預報工作;負責礦泉水、地熱水的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負責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跡與地質景觀資源;組織對古生物化石的保護和管理。 (十)依法管理全縣測繪市場,擬定測繪管理規定并監督執行;組織實施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及其縣級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測繪;做好測繪新技術應用培訓、交流和推廣工作;負責對全縣基礎測繪成果、密級測繪成果資料的收集和管理;組織實施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社會化服務:負責全縣各種地圖編制、出版的審核;負責全縣測量標志的管理和維護。 (十一)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工作,為舉辦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提供場所和服務,提供招標、拍賣等技術支持;收集、匯總、儲存、上報、發布土地交易信息,提供有關法律和其他有關信息咨詢服務; (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礦產、測繪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規費和價款。 (十三)組織開展有關土地、礦產和測繪工作宣傳、教育、科技推廣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四)負責對鄉鎮國土資源所股級干部和同級職務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獎懲、培訓及績效考評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及省、州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