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江區違規操辦酒席舉報電話】
碧江區嚴禁黨政干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員違規操辦酒席。舉報電話:碧江區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 0856-5230851
銅仁市碧江區嚴禁工作人員違規操辦酒席的規定
作者:碧江區廉政網 日期:2014-05-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堅決剎住工作人員違規操辦酒席借機斂財的不良風氣,深入推進我區黨風廉政建設,以良好的黨風促政風帶民風,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及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區各級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駐碧單位和鄉(鎮、辦事處)。本規定所稱工作人員,指上述單位中的黨員、干部、職工和臨聘人員。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違規操辦酒席處理:
(一)不按規定程序申報,采取分散、隱蔽、掛靠、分批次等形式或借他人名義操辦酒席的;
(二)不按規定要求,大操大辦婚喪事宜借機斂財的;
(三)采取欺騙手段申報、操辦婚喪事宜的;
(四)同一婚喪事宜重復操辦的;
(五)操辦應由他人自行承辦的婚喪事宜的;
(六)操辦或變相操辦除婚喪事宜以外的其他酒席的;
(七)有其他違規情形的。
第二章 申報程序及標準
第四條 工作人員確需辦理婚喪事宜的,必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批準機關如實申報。婚事應當提前十五日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辦理;喪事應當在辦理完畢后的十五日內報告情況,由批準機關審查備案。鄉科級領導干部辦理婚喪事宜必須向區紀委黨風廉政室申報,其他工作人員必須向所在單位申報。
第五條 辦理婚喪事宜應當堅持簡樸節儉、文明規范的原則,反對相互攀比和奢侈浪費,也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辦理婚事原則上控制在二十桌以內,喪事原則上控制在三十桌以內。
第三章 處理方式
第六條 對違規操辦酒席的,除沒收禮品禮金上繳區財政并予以通報批評和公開曝光外,還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不同對象分別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屬于鄉科級領導干部的,由區紀委監察局予以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紀律處分或向區委提出組織處理意見,一年內不得評先選優和提拔任用,同時扣所在單位當年績效考核總分30分;
(二)屬于一般干部職工的,由區組織人社部門或所在單位予以待崗三個月處理,一年內不得評先選優和提拔任用,同時扣所在單位當年績效考核總分20分,并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誡勉談話;
(三)屬于臨聘人員的,由區人社部門或所在單位予以解聘,同時扣所在單位當年績效考核總分10分,并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誡勉談話;
(四)屬于垂直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由區紀委監察局提出處理建議送達該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情節較重、影響較壞的,可綜合運用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由單位自行處理的,應結合本轄區、本單位或本行業有關規定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區紀委黨風廉政室和區組織人社部門備案。對故意隱瞞、虛報或袒護、縱容違規操辦酒席行為的,一律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同一單位一年內出現工作人員違規操辦酒席被查處達到兩次的,取消當年績效考核資格,直接列為整改單位,該單位所有工作人員一年內不得評先選優和提拔任用。
第七條 對參加違規酒席吃請送禮的,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不同對象分別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屬于鄉科級領導干部的,由區紀委監察局予以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并通報批評;
(二)屬于一般干部職工的,由所在單位予以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并通報批評;
(三)屬于臨聘人員的,由所在單位予以批評教育并通報批評;
(四)屬于垂直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由區紀委監察局提出處理建議送達該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各鄉(鎮、辦事處)要參照本規定制定相應的辦法或措施,教育引導農村(社區)黨員、干部和廣大群眾自覺做到喜事新辦、喪事簡辦,努力倡導文明新風。
第九條 本規定由區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